工信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公布信息显示,为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118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信部。

征求意见稿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市场解读:考虑到季节性因素影响,短期钢材需求回暖或是有投机性需求拉动,价格快速拉涨后,存在回落风险。预计短期现货回调为主,期货冲高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