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明年3月起施行,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

证券时报报道,12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明年31日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半的时间,从20154月份的“一读”至201912月的修订落地,共计经历了四轮审议。本次修订后证券法的最终落地,将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与完善。

新修订证券法最新内容的变化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明确了要全面推行注册制。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此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注册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现有的对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也大幅度简化了发行条件。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了对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并规定了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

二是新增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修订后的证券法共计十四章节的内容,并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投资者保护专章则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三是严格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具体来看,在欺诈发行方面,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内幕交易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市场解读:此次修订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有望充分协调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这也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